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115年度下半年獎學金甄選資訊
一、 本公司為培育及儲備造船、造艦及海工產業所需相關人才,延攬對此等產業具有特
殊專長之優秀學生,特設置獎學金以資鼓勵。
二、 相關申請說明
(一) 對象、名額及金額
1. 對象:就讀於下列大專院校科系之大學三年級(含)以上、碩士班及博士班
在學學生。
(1) 國立大專院校:理工相關科系(以造船、輪機、電機、機械、海洋工程
及資訊科系尤佳)。
(2) 私立大專院校-電機系:元智大學、中原大學、長庚大學、逢甲大學、
淡江大學、東海大學、輔仁大學。
(3) 私立大專院校-機械系:元智大學、中原大學、長庚大學、逢甲大學、
淡江大學。
2. 限制:
(1) 申請者須具中華民國國籍,且不得持有外國國籍。
(2) 任何在職進修或專班以及本公司現職或留職停薪人員均不得申請。
3. 名額:依甄選成績,每年以 20 名為原則,上、下半年擇優錄取 10 名。
4. 金額:
(1) 大學生:每學期獎助新台幣 6 萬元,最長獎助 2 年(金額共 24 萬元)。
(2) 碩士生:每學期獎助新台幣 9 萬元,最長獎助 2 年(金額共 36 萬元)。
(3) 博士生:每學期獎助新台幣 12 萬元,最長獎助 3 年(金額共 72 萬元)。
(二) 受領人義務
1. 須簽署第(六)項說明之承諾書,且不得同時領取其他附帶服務義務之獎學
金。
2. 暑假期間應至本公司實習,每領取 1 學期獎學金,須實習 1 個月(得累計),
畢業當學期領取獎學金免實習。實習期間依本公司「實習生管理注意事項
規定」發給實習津貼,不足 1 個月者按比例計發。
3. 應承諾於畢業後 1 個月內至本公司履行服務義務。若需服兵役,則應於役
畢 1 個月內報到。
4. 自報到日起,服務期限按獎學金之受領時間兩倍計算,即受領 1 學期,應
至少服務 1 年。
5. 履行服務義務期間如有不適任情形,本公司得隨時終止其服務義務。
6. 職位敘薪依本公司「進用人員及敘薪標準注意事項」規定辦理。以大學學
歷進用者,月支全薪約 49,000 元;以碩士學歷進用者,月支全薪約
51,200~52,600 元;以博士學歷進用者,月支全薪約 61,000 元。履行義務服
務期間亦納入年資計算。
7. 受領人實習期間,因研究或開發所得之著作、專利或其他智慧財產權益,
均歸本公司所有。受領人須遵守保密義務,不得洩漏本公司「營業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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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不得以任何形式交由第三人使用。若因違反本義務導致本公司損失,受
領人應負賠償責任。
(三) 申請資格
1. 須具備多益成績 600 分(含)以上或通過同等英語能力測驗。
2. 前兩學期之學業成績及操行成績,每學期皆須達平均 80 分(含)以上,且不
得有小過(含)以上處分。若學校成績評量採用等第制評量,則依該校訂定
之「等第績分平均(GPA)轉換百分制成績對照表」計分。
(四) 申請流程
1. 申請日期:115 年 10 月 1 日起至 115 年 10 月 31 日止
2. 申請文件:
(1) 檢具「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獎學金申請書」(如附件一)。
(2) 檢具學生證、身分證影本。
(3) 檢具學業(含操行)成績單正本。
(4) 語文能力證明、個人證照、獎狀或其他能力證明資料。
(5) 檢附 3 個月內之體檢資料正本(如附件三)。
(6) 文件以郵寄方式寄至本公司管理處(高雄市小港區中鋼路 3 號)。
(五) 甄選資格及項目:
1. 申請文件經審查合格者。
2. 申請文件審查占 40%、面談占 60%。
(六) 簽約
如獲甄選錄取者,須與本公司簽訂「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受領獎學金承
諾書」(如附件二)。
(七) 獎學金發放
1. 每學期發放 1 次,每次須依據發放金額另扣所得稅及二代健保補充保費(相
關稅率及費率依政府最新公告調整),簽約完成後按期支付。
2. 次學期憑前 1 學期成績單申請,視成績優劣續發、終止或追償獎學金。
3. 受領人申請獎學金續發時,除檢視學業及操行成績外,尚須符合以下任一
條件,並提供相關佐證資料:
(1) 請領時間前一學年曾修習船舶、離岸風電等海洋產業相關課程,成
績達 80 分(含)以上。
(2) 請領時間前一學年曾發表與船舶、離岸風電等海洋產業相關的小組
報告、個人報告、專題或論文。
(3) 請領時間前一學年為參與公司研究發展計畫小組成員,及參加公司
當年度研發專題定期成果報告會。
4. 畢業至本公司履行服務義務前,再行審查畢業成績,以為追償或履約。
5. 受領人如欲繼續攻讀碩士班或博士班,應於報名升學考試前提出書面申請。
經本公司核准其修讀系所後,得續發碩士生或博士生獎學金,受領獎學金
總期間累計最長以 4 年為上限,服務義務年限應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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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獎學金追償:受領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本公司即停止發放,並追償已領之全
部獎學金,同時取消受領和進用資格。
1. 在學中途休學、退學或未能完成學業者。
2. 受領其他有服務義務約定之獎助學金者。
3. 在學期間獲學校小過(含)以上處分者,或操行成績低於 80 分者,或學業成
績平均低於 80 分者。
4. 申請資料有虛偽造假經查證屬實者。
5. 畢業後服研發替代役或轉服義務役以外之其他兵役者。
6. 畢業後未依規定至本公司履行服務義務,或未能完成服務義務者,須按比
例歸還。
7. 因違法經一審判刑者。
但受領人如有下列情事之ㄧ者,免於追償:
1. 受領獎學金後,因意外事故或疾病因素導致喪亡或肢體、心神遭受損害,
無法勝任本公司所交付之任務時,本公司除予停發獎學金外,受領人並同
時免除履行服務之義務,已領取之獎學金並得免於追償。
2. 本公司無人力需求時,則在畢業(退伍)前 3 個月通知受領人取消履行服務
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