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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3

文化部繪本及圖文書創作新秀獎勵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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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以下簡稱本基金會)為獎勵客
家普及著作之出版,增進國人認識並弘揚客家文化,爰依本基
金會設置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授權訂定本要點。
二、 補助對象︰公私立大專校院及經合法登記之出版事業機構、學
術團體、社會團體或設籍中華民國具行為能力之自然人(以下
簡稱申請者)。
三、 補助項目:
1. 圖書。
2. 連續性出版品(含全國性刊物與地區性刊物)。
3. 有聲及影像出版品。
4. 網際網路出版品。
四、 補助方式:
(一) 每案原則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五萬元,經評定確屬優異者,
每案最高補助金額得提高至新臺幣八十萬元;如為叢書,每
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二) 已核定補助之出版計畫經同意變更,以及結算之出版計畫總
經費未依核定計畫執行(發行量規模、經費等)時,本基金
會得依比例核減補助款。
(三) 同一申請者,每一年度提出申請補助以五案為限,獲本基金
會核定補助以二案為限;社區報、期刊、雜誌及連續性出版
品以核定補助一次為原則。依本計畫接受補助屆期尚未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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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不得再行提出申請,如再提出申請者,得不予受理,但
連續性刊物,不在此限。
(四) 同一出版品不得重複申請;同時向二個以上政府機關申請時,
應詳列全部經費內容及申請各機關補助項目、金額。
(五) 同一出版品若同時獲得本基金會與客家委員會或所(附)屬單
位補助,受補助者應即告知本基金會,並擇一接受補助款。
未據實告知或經查有重複受補助情形者,本基金會得撤銷補
助並追回已撥付之補助款。
(六) 本要點為獎補助性質,補助項目以編輯印刷製作及發行費等、
網際網路類則以製作數位推廣等相關項目為原則,經常性人
事費、設備購置費等項目不予補助。
(七) 學術類型出版品亦列入本補助範圍。
五、 申請資料:
(一) 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
(二) 出版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二)。
(三) 切結書及同意書(格式如附件三、附件四)。
(四) 出版事業機構應附出版事業登記證書影本,學術及社會團體
應附立案證書影本,自然人應附身分證影本。
(五) 申請文件之隨身碟或電子檔。
(六) 公職人員關係揭露表(格式如附件五)。
六、 作業期間及程序:
(一) 作業期間
第一梯次 第二梯次
申請期間 前一年度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

當年度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

計畫期間 當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十日 當年度七月一日至十二月十日
(二) 申請者應於每年截止日前檢具第五點所列申請文件,函送本
基金會辦理,未依規定提出申請者,本基金會得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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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件不全者限期補正,未於規定期限內補正者,視同未提出
申請;申請資料及附件,本基金會原則不予退件。
七、 審查程序:
(一) 本基金會先依資格及文件等進行初審,邀請學者專家及本基
金會代表五至七人組成審查小組,依審查標準審查評定,並
將審查結果簽奉核定後通知各申請者。
(二) 審查標準:
1、 主題:與客家事務、文化、歷史之保存、研究、傳承、創
新與客家傳播影音相關出版品之發行推廣,及有助於客家
傳播數位匯流等網路推廣等內容。
2、 內容:對客家文化發展具有之積極價值與貢獻程度等。
3、 形式:整體設計之創意性及豐富度。
4、 其他:計畫內容詳實、具體可行之程度,相關出版成果
等。
八、 經費撥付及核銷:
 (一) 補助經費採結案金額一次性撥付方式為之;經核准之申請補
助案(以下簡稱受補助者),如出版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出
版者,最遲應於結案前十五日報本基金會重新核辦;未依規
定辦理者,本基金會得撤銷其補助。但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其
他特殊情形,經本基金會審查同意補助者,不在此限。
 (二) 受補助者接受本基金會及其他政府機關補助,其合計之補助
金額占計畫總經費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新臺幣一百五十
萬元以上,應依法辦理採購,並通知本基金會及其他補助機
關依規定辦理監督。
 (三) 受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完成三十天內,檢具下列相關資料報
本基金會請款:
 1、公立大專校院:應檢具收據、計畫總經費支出明細表(應
敘明獲補助經費執行項目及金額明細)、成果報告(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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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及出版品五份。
 2、其他受補助者:應檢具領據、計畫總經費支出明細表(應
敘明獲補助經費執行項目及金額明細)、成果報告(如附件
六)及出版品五份。計畫執行原始憑證受補助單位應保留
七年,本基金會保留索取權利。
 (四) 倘計畫於十二月份始執行完成者,須於當年度十二月十日前
依前款規定辦理核銷;未依前款規定辦理,或逾期請款且未
事先報本基金會核備者,本基金會得撤銷其補助。出版計畫
因故無法如期完成,應來函敘明具體事由,經本基金會同意
後,始得依展延期限執行,最長以一年為限。
 (五) 受補助者為公立大專校院,以就地審計方式辦理核銷,原始
憑證免送本基金會,並請應依會計法及審計法等相關規定加
強內部審核及妥為保管,以備審計機關及本基金會派員查
核。
 (六) 有關補助之所得稅扣款,由受補助者依規定處理並負其責任。
 (七) 受補助者應為計畫執行人,如有違反,本基金會得撤銷其補助,
並追繳已領補助款,逾期未繳回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九、 輔導與考核:
(一) 為求計畫落實推動,本基金會得派員或委託專業團隊實地瞭
解實施情形,並進行計畫進度之督導查核及實地輔導,為鼓勵
申請單位主動、積極出席出版培力及成果分享會,及多元年齡
族群閱聽需求之友善、周延性等,其參與度及出版內容等納入
申請、審查之參據。
(二) 查核項目包括計畫執行進度、整體經費與補助款支用情形等。
(三) 出版成效列為爾後申請補助之績效衡量指標,如發現出版成
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本基金會除
追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
補助一年至五年。

十、 注意事項:
(一) 本基金會員工、各級政府機關(構)及其所(附)屬單位或以
其為主要股東(捐助人)之組織、各政黨及其所(附)屬單位或
以其為主要股東(捐助人)之組織出版計畫,不予補助。
(二) 獲補助之平面出版品則應於版權頁將本基金會列為贊助單位,
有聲及影像出版品、網際網路出版品應於片頭或片尾、內容介
紹或明顯處等指定方式,將本基金會列為贊助單位。受補助者
若未依規定註記,本基金會得撤銷其補助。
(三) 受補助者應同意就補助案所提供之文件及成果報告等資料,
並於結案請款時,開具無償授權本基金會的公開發表之同意
書(如附件四)。
(四) 連續性出版品應將本基金會列為每期寄贈單位,於出版後十
五日內寄送一份至本基金會。
(五) 出版品內容如有侵權、違背申請目的、執行不實或違反相關法
令情事者,概由受補助者自負法律責任。本基金會得撤銷補
助,追回已撥付領之補助款;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
行,並得於一定期間內停止受理其申請。
(六)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申請者應主動據實表
明身分關係。
(七) 補助對象及其執行補助計畫之工作團隊,申請補助時如有違
反性別平等、勞工權益相關法令或其他影響本基金會聲譽之
重大情事,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查證屬實者,本基
金會得不予補助。但獲不起訴處分者,得視其具體事由課予
其他處分。申請補助後發現者,本基金會得視情節輕重停止
給付執行及撤銷或廢止補助,並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項。
但獲不起訴處分者,得視其具體事由免予追繳或課予其他處
分。
十一、政策性補助,得不受第四點、第六點及第七點之限制,經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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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會董事會通過,由董事長核定後辦理。
十二、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