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生專區
選課規定
淡江大學學生選課規則
淡江大學學生選課規則
94.05.13 93 學年度第 2 學期教務會議通過
94.10.19 94 學年度第 1 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5.01.05 室秘法字第 0950000003 號函公布
95.05.12 94 學年度第 2 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5.8.10 室秘法字第 0950000036 號函公布
95.10.25 95 學年度第 1 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5.11.20 室秘法字第 0950000054 號函公布
96.05.11 95 學年度第 2 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6.05.31 室秘法字第 0960000024 號函公布
96.10.24 96 學年度第 1 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6.11.07 室秘法字第 0960000043 號函公布
97.05.09 96 學年度第 2 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7.06.18 室秘法字第 0970000027 號函公布
97.10.22 97 學年度第 1 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7.11.17 室秘法字第 0970000056 號函公布
98.05.08 97 學年度第 2 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8.06.17 室秘法字第 0970000020 號函公布
98.10.28 98 學年度第 1 學期教務會議修正
98.11.20 室秘法字第 0980000065 號函公布
100.05.11 99 學年度第 2 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06.20 室秘法字第 1000000037 號函公布
100.07.11 教育部臺高(二)字第 1000116920 號函修正
100.07.28 室秘法字第 1000000054 號函公布
100.10.19 100 學年度第 1 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11.22 處秘法字第 1000000027 號函公布
101.05.09 100 學年度第 2 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05.31 處秘法字第1010000018號函公布
102.05.15 101 學年度第 2 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06.13 處秘法字第 1020000024 號函公布
102.10.25 102學年度第1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11.20 處秘法字第1020000063號函公布
104.05.20 103 學年度第 2 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06.17 處秘法字第 1040000028 號函
105.10.26 105 學年度第 1 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02.23 處秘法字第 1060000006 號函公布
106.05.05 105 學年度第 2 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06.01 處秘法字第 1060000018 號函公布
107.05.23 106 學年度第 2 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7.06.08 處秘法字第 1070000019 號函公布
109.05.29 108 學年度第 2 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9.06.23 處秘法字第 1090000016 號函公布
110.05.21 109 學年度第 2 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10.06.30 處秘法字第 1100000018 號函公布
112.05.12 111 學年度第 2 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12.06.19 處秘法字第 1120000019 號函公布
112.10.25 112 學年度第 1 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13.01.23 處秘法字第 1130000007 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規則依據本校學則第四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學生選課應遵照導師、指導教授或系、所主管指導辦理。
第三條 選課日期及方式:須依照行事曆規定之日期,自行以網路辦理初選及加退選;選課期間大學部學生均依四、三、二、一年級順序安排選課時段。
第四條 研究生修習大學部課程均不列入畢業學分數計算。
第五條 學生必須依據教務處公布之各系、所課程表及當學期選課注意事項,先將必修及本系選修課程選齊,並儘量先修讀前一年不及格之必修課程,然後再選其他選修課程。
第六條 每學期修習學分數之規定
一、研究生
(一)碩、博士班:至少一科,至多十五學分。
(二)碩士在職專班:至少一科,至多十二學分。
二、大學部
(一)一、二、三年級及建築系四年級:日間學制學士班至少十二學分、進修學士班至少十學分;一年級至多二十七學分,其餘年級至多均為二十五學分。
(二)四年級、建築學系五年級:至少九學分,至多二十五學分。
(三)延修生:至少一科,至多二十五學分。
(四)經核准赴國外進修之學生,於國外進修期間不得於本校選課。
三、學士後多元專長培力課程每學期至多二十五學分。
第七條 超修學分之規定:每學期至多超修六學分。
一、研究生:經核准加修學程及修習大學部課程者。核准加修暑假校外實習課程,至多超修三學分。
二、大學部:前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在八十分(等第 A)以上、經核准加修輔系、雙主修、學程者及應屆畢業生。
第八條 互選學分之規定
一、研究生:
(一)研究生修習之科目,係屬他系所、不同學制課程者,必須經所屬學系所主管、他系所主管及任課老師同意。
(二)選修他系所、不同學制之課程,每學期以二科為限,上述互選之科目至多以十二學分計算於畢業學分數內。
(三)碩士班學生修習同系所博士班課程,以及教育學院碩士班學生修習教育學院博士班課程均計算於畢業學分數內。
(四)博士班學生修習同系所碩士班課程,至多以九學分計算於畢業學分數內。
(五)各系所另有規定者,經各系所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後,從其規定。
二、大學部經教務處核准,大三學生每學期可選修一門碩、博士班課程,應屆畢業生可選修其他學制課程。
第九條 學生所修習之課程,其上課時間不得衝突,如有衝突科目,學期成績均以零分計算。
第十條 凡各系訂有先修課程之科目,學生需依規定先行修習。
第十一條 同一課程,重覆修習二次以上,僅計算一次學分數於畢業學分數內。
第十二條 大二「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二)」、體育選修課程之學分數均不列入畢業學分數計算且體育選修課程不可抵體育必修課程。
第十三條 學生參加校際選課,悉依本校校際選課實施辦法辦理。
第十四條 大學部及二年制在職專班學生修習通識教育課程,悉依本校「通識教育課程施行規則」辦理。
第十五條 其他規定:
一、研究生
(一)研究生因公或從事學位論文有關研究等肄業中出國進修,其選修與採認學分數,依教育部有關規定辦理。
(二)本校與國外大學交換之研究生,其選修與採認學分數,依其交換計劃之規定辦理。
二、大學部
(一)一百零五學年度前(含)之入學新生一至三年級每學期均必修體育、一百零六學年度入學新生起一至二年級每學期均必修體育。如須補修或重修體育
者,應於非必修年級或延長修業年限期間修畢,且每學期以補修或重修一科為原則。
(二)一百一十一學年度前(含)之入學新生一年級每學期均必修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一)/護理(一),不得缺修。一百一十二學年度起(含)之入學新生一年級必修單學期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一)-國防科技,不得缺修。(三)通識核心課程每學期至多選修三學門,同一學門以選修一科為限,應屆畢業生經教務處核准可再加選。
(四)前目課程於加退選時每班另增加五個名額,提供應屆畢業生優先線上選課;應屆畢業生若仍有缺修時,可以加簽方式辦理,加簽程序於開始上課
日公告周知。
三、學生於開放初選課程前,如有前期欠款未繳清者,須至財務處完成繳費,方能如期參加初選課程;加退選課程結束後如尚未完成註冊繳費者,逕由教務
處課務組刪除選課資料,俟完成註冊繳費後,再自行補辦選課。
四、學生於期中考試後因特殊情況,無法繼續修習課程時,如欲退選悉依「淡江大學學生期中退選實施要點」辦理。
五、學生退選課程,如已逾全學期上課達三分之一時,其依規定應繳交之學分費不予退還。
第十六條 若有選課不合規定且未辦理更正者,由各系、所通知課務組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超修者退選至規定學分數。
二、低修者加選至規定學分數。
三、上課時間衝堂者,強制保留其中一科目,退選其他衝堂之科目。
四、擋修者該科退選。
五、有註冊無選課者加選至規定學分數。
第十七條 本規則未盡事宜,依本校學則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本規則經教務會議通過後,自公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
#附件:淡江大學學生選課規則
淡江大學電機工程學系選課規則
淡江大學電機工程學系選課規則
110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課程委員會議修訂(110.9.16)
112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課程委員會議修訂(113.2.22)
112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系課程委員會議修訂(113.6.6)
第1條 電機工程學系學生應依淡江大學學生選課規則及本規則選課。
第2條 承認本系電機資訊組、電機通訊組、電機與系統組及進修學士班開設之系選修科目為系選修學分。
限左列本系教師開設之工學院共同科,得承認為系選修學分:
一、類神經網路概論。
二、海洋科技與環境。
三、創新與創業。
四、企業智能化營運實務與應用。
五、智慧生活導論與運用。
六、海洋科技探索。
七、新興海洋產業實務。
八、半導體世界。
第3條 應屆畢業生及延修生得跨學制選課,但須於每學期加簽期間,線上簽核學生選課報告書。
第4條 日間學制大學部一年級、二年級及三年級學生每學期至少應修習12學分,四年級至少應修習9學分,延修生至少應修習1科目。一年級
至多27學分,其餘年級至多修習25學分。
進修學士班學生每學期至少應修習10學分,至多修習25學分。
第5條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經核准後,每學期得至多超修6學分:
一、前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在八十分(等第A)以上者。
二、經核准加修輔系、雙主修及學程者。
三、應屆畢業生及延修生。
第6條 第一次修習必修科目者,不得跨組選課。
轉系及轉學生有特殊情形者,經系主任同意後,得跨組選課。
第7條 三年級學生每學期得修習至多1科目之碩、博士班課程。
四年級學生每學期得修習不限科目數之碩、博士班課程。
前二項規定,修習學分承認為其他選修學分。
第8條 須符合第1次修習成績不及格,成績不得為零分,且期中未退選者,得參加暑修。
延修生、應屆畢業生、轉系及轉學生,不符前項規定,而有特殊情形者,經系主任同意後,得參加暑修。
第9條 重修學生修習左列科目,限理、工學院各系開課,且科目名稱及學期序相同,得承認為本系必修學分:
一、微積分。學期序0;3學分。
二、普通物理。學期序1、2;各2學分。
三、工程數學。學期序1、2;各3學分。
四、基礎工程數學。學期序0;3學分。
前項情形,外系所開課科目之學期序不同於本系必修科目者,應填寫淡江大學學生替代科目申請表。
除第一項所列之科目外,其餘必修科目一律限修本系。但有其他特殊情形者,應經個案審查,不在此限。
第10條 跨學制選課,必修科目替代符合左列表格者,始准替代。
連結:替代科目列表
第11條 本規則經系務會議通過,自公布學年度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淡江大學電機工程學系選課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