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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淡江大學電子與電機系友會組織章程

87年10月18日修訂
89年12月09日修訂

第十二屆淡江大學電子與電機系友會第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名稱-本會會名定為「淡江大學電子.電機工程學系系友會」(以下簡稱本會、淡江大學簡稱本校、電子.電機工程學系簡稱本系)。
第 二 條  宗旨-本會以凝聚系友情誼,協助每系及系友在學術及社會事業上之發展,並促進資訊交流為宗旨。
第 三 條  會址-本會會址設於—-淡江大學電機系辦公室。

第二章  任務
第 四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建立系友聯絡網。
(二)舉辦技術研討講座。
(三)發行系友刊物。
(四)提供系友就業機會。
(五)推展其它有助於達成本會宗旨之事務。

第三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 五 條  凡本校日夜間部電子、電機系所及推廣教育進修班歷屆畢、肄業者,均為本會之會員。
第 六 條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之權利-

(一)會員大會之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本會所舉辦各種活動之權益。
(四)其它應享之權利。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應有下列之義務-
           (一)遵守履行本會之章程與決議案。
           (二)負責推動與維護本會之會務與名譽。
           (三)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
           (四)其它應盡之義務。

第 八 條

(一)凡曾任教於本系之師長,得為本會之會員。
(二)對本會有特殊貢獻,經理事會推薦並表決通過而入會者,得為本會之榮譽會員。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 九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由系友代表會議代行其職權。
第 十 條  本會於會員大會中由各屆各班推選二人為系友代表,並組織系友代表會,在系友代表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
第十一條  本會於系友代表會中,由系友代表互選理事十五至二十人,監事五至七人,與榮譽會長組織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二條  本會設會長及副會長各乙人,由理事會以互相推選方式產生。
第十三條  本會系友代表、理事、監事任期均為二年,連選得連任,但會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十四條  本會設執行祕書長乙員,由系主任兼任,經理事會通過任命之。
第十五條  本會會長得視業務需要,下設各行政工作組,各組置組長乙人、幹事若干人,由會長提名,報請理事會通過任命之,解任時亦同。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得召開統一解釋章程疑義。
(二)得制定、修改本會組織章程。
(三)其它重要事項之決議。

第十七條  系友代表會之功能如下-

(一)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二)會員大會休會期間代行其職權。
(三)推動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第十八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及罷免正、副會長。
(二)系友代表會休會期間,代行其職權。
(三)推動系友代表會之決議案。
(四)召開臨時會議之權利。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函請召開會員大會。
(二)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事項。
(三)審核年度計畫之各項預(決)算。
(四)稽核本會各項財務收支。
(五)其它有關監審事項。

第二十條  會長之職權如下-

(一)綜理本會日常會務。
(二)對外代表本會。

第二十一條 副會長之職務如下-

(一)協助會長推行會務。
(二)遇會長出缺代行會長職務。

第二十二條 除特殊情況得由理事會宣布召開外,本會之「會員大會」每二年召開一次,召開日期為十月份第二個星期六。下列各款情況之一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一)會員聯名超過十分之一時。
(二)理事會認為必要時。
(三)監事會之函請。

第二十三條 系友代表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理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均由會長召集之,如會長認為必要且經理事會同意,或監事會之要求,得召開臨時系友代表會議或臨時理事會,以上各種會議由會長主持之,如會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會長主持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會監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召集人及每次會議主席由監事互推產生及擔任。

第二十五條 本會之各種會議—-理事會及監事會需有會員應出席人數貳分之壹出席,系友代表會需有應出席人數之參分之壹出席,會員大會以實際出席人數為準,惟下列事項,須有出席會員參分之貳以上同意,方決議-

(一)章程之修改。
(二)重要事項之變更與決議,但常態、重要事項類別得於議決之先以多數表決之。

第二十六條 理監事會認為必要時,得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其決議事項應以各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之。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利息之收入。
            (二)各式捐款及贊助。
            (三)由本會接辦各項計劃及活動之盈餘。
            (四)其它合法之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十九條 本會之預(決)算於每會員大會之前乙個月內,由理事會編製報告書,送請監事會審查後,提請會員大會追認之。

第三十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辦理。

執行細則:各班推選的代表因故未能參加系友代表會,可用委託或通信的方式,參與會議及投票表決。